法規名稱:
工商企業於貨幣市場發行無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處理要點(109.12.08金管銀法字第10902736104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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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發行公司應經銀行同意授與信用,其額度在商業本票發行以迄償還期
    間內不低於發行總額。但合於前二、三點之公營事業,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