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通報作業
(一) 金融機構所屬分支機構如發現遭歹徒詐騙情事時,無論歹徒是否得
逞,應立即循各金融機構內部通報系統,以專用通報/更正/刪除
單 (如附件一) 或其他方式將各項通報內容通報所屬總管理機構;
總管理機構聯絡人員接獲通報後,除轉知所屬其他分支機構外,應
依下列方式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通報:
1.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會員機構以網際網路方式通報:
(1) 通報時,以 IC 晶片卡進入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通報專區,循序
將通報案件鍵入通報檔案資料庫。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每日接受檔案後開放金融機構查詢及列印案
件傳真未裝置 IC 晶片卡之金融機構。
(2) 通報單位鍵入之通報案件,務必審核正確。其他金融機構或金
融聯合徵信中心欲瞭解案情,可直接與通報單位聯繫。
(3) IC 晶片卡由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提供會員金融機構裝置,各金
融機構對 IC 晶片卡之管理、使用,應依該中心訂定之「信用
資訊查詢系統申裝、使用暨管理作業」處理。
2.非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會員之金融機構以書面方式通報:
(1) 各金融機構均應於總管理機構內指定本通報系統之聯絡單位、
聯絡人員及其代理人,並將聯絡單位名稱、聯絡人員及其代理
人姓名、簽名、傳真機號碼,以書面通知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俾便辦理登錄,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亦應指定人員負責擔任本項
通報業務,並將聯絡人員及其代理人姓名、簽章、傳真機號碼
,以書面通知各金融機構。
(2) 通報之金融機構以專用通報單傳真予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該中
心聯絡人員收到是項通報,經核對通報人員簽章無誤後,即將
該通報單傳真予未使用網際網路通報之金融機構,另將通報案
情擇要,鍵入通報檔案資料庫,俾使用網際網路通報之金融機
構,擷取通報案件。
(二) 各金融機構自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取得通報案件資訊後,應立即循內
部通報系統轉知所屬各分支機構防範。
(三) 以網際網路或書面方式通報之案件,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即彙整並提
供通報案件紀錄資訊相關產品供會員機構查詢使用。
(四) 各通報單位對其通報案件得視案情需要更正或刪除。以網際網路通
報者,其更正或刪除案件仍循原通報管道為之;以書面方式通報者
,則函囑或以專用通報/更正/刪除單傳真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予以
更正或刪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