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攜帶及寄送金銀外幣及新台幣出入國境限制辦法(081.07.30台財字第26584號令廢止)
第    4    條
飛機船舶服務人員原持有之金銀外幣、銀元及新台幣,仍須攜帶出境者,
應於入境時申報海關登記封存於原機或原船上,於出境時查驗啟封;其欲
攜帶入境者,應申報海關驗收,惟不得再行申報登記封存並依一般旅客之
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