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109.09.28金管銀國字第10902729091號令修正)
第    4    條
申請設立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須為依公司法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三十五億元,其股東應以金融機構及政府為限
。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