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業務應客戶要求推介外國有價證券作業要點(099.02.04金管銀票字第09940000086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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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銀行依本要點推介外國有價證券,應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布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行注意
    事項」第四點所規定種類及範圍為限。 (如附件)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