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0:20
法規名稱:
廢
金融機構設置簡易型分行管理辦法(096.01.16金管銀(二)字第09620000300號令廢止)
第 4 條
金融機構應於簡易型分行營業處所門首表明簡易型分行之標示。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