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103.10.24金管銀國字第10320003400號令修正)
第    4    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之組織,除本辦法施行前經主管機關指
定辦理者外,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公司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三十五
億元,其股東以銀行與政府為限。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