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115.04.22金管銀法字第1150270596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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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業銀行投資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
    有價證券,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標準普爾公司(S&P Global Ratings)評定,短期信用評等達
      A-3 等級以上或長期信用評等達 BBB- 等級以上。
(二)經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短
      期信用評等達 P-3  等級以上或長期信用評等達 Baa3   等級以上
      。
(三)經惠譽公司(Fitch Ratings Ltd.)評定,短期信用評等達 F3
      等級以上或長期信用評等達 BBB- 等級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短期信用評等達 twA-3  等級
      以上或長期信用評等達 twBBB- 等級以上。
(五)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短期信
      用評等達 F3(twn)等級以上或長期信用評等達 BBB-(twn)等級
      以上。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