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適用疑義(103.06.27金管銀法字第10310003454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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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規定前之舊授信案件,得依原契約至所訂借期屆滿為止。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