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結合案件審查辦法(104.07.09公服字第10412605701號令修正)
第    4    條
依本辦法第二條規定須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者,應依公平交易委員
會所定格式提出事業結合申報書並檢具相關資料。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