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113.02.19金管銀法字第11302702451號令修正)
第    4    條
年報之封面,應刊載金融控股公司名稱、年份、刊印日期、於右上角刊印
普通股股票代碼及以顯著字體刊載可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包括本會指定之
資訊申報網站之網址及公司揭露年報相關資料之網址。
前項普通股股票代碼變更者,應於當年度及以後連續二年度併刊印原普通
股股票代碼。
第一項公司名稱變更者,應於當年度及以後連續二年度以新舊名稱對照揭
露。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