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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113.02.19金管銀法字第11302702451號令修正)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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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普通股股票代碼變更者,應於當年度及以後連續二年度併刊印原普通
股股票代碼。
第一項名稱變更者,應於當年度及以後連續二年度以新舊名稱對照揭露。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