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經營危機處理原則(097.02.12金管銀(一)字第0971000009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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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經營危機事件之處理程序
    各危機處理小組應訂定作業要點,以為危機處理之參考依據,並本下
    列重點積極處理:
 (一) 派員或協調適當機關赴有經營危機之金融機構或其所在地積極瞭解
      經營危機發生原因,評估其財務、業務狀況,分析其面臨危機之大
      小及因應危機之能力,包括流動性及清償能力等,並依據評估結果
      ,本於職權採取必要之措施,積極處理。其中依法若須報上層主管
      機關辦理者,應擬具具體處理意見,儘速辦理。
 (二) 須資金融通協助者,應洽請中央銀行、合作金庫銀行或其他金融機
      構 (團體) 協助辦理。
      各單位所訂作業要點,涉及須向中央銀行申請資金融通者,應明訂
      依中央銀行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 各負責處理金融機構經營危機之單位應指定專人為發言人,對外發
      表新聞,且於經營危機事件伊始,得視情況將有經營危機之金融機
      構上年度財務報告及相關檢查報告之基本資料對外公布。
 (四) 對有經營危機之金融機構及其負責人或其他涉嫌違法之相關人員,
      視實際需要,評估應否採取保全措施、限制出境或移送法辦等措施
      。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