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104.04.23金管銀票字第10440001830號令廢止)
第    4    條
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所儲存金錢價值之方式,得採重覆加值式或拋棄式。
前項所稱重覆加值式,謂持卡人得重覆透過轉帳或支付相當金錢予發卡人
方式,以增加卡片所儲存之金錢價值;所稱拋棄式,謂持卡人無法重覆透
過轉帳或支付相當金錢予發卡人方式,增加卡片所儲存之金錢價值。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