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098.09.07金管銀法字第09810004340號令修正)
第    4    條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為法人者,應就其財務及業務有助於金融控股公司之
健全經營提出合理說明,且其董事長無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資格條件及兼
任子公司職務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十二款之情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