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104.05.11金管銀票字第10440001520號令修正)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一定等級如下:
一、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評定,長期信
    用評等 BBB- 等級。
二、經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長期
    信用評等 Baa3 等級。
三、經惠譽公司(Fitch Ratings Ltd.)評定,長期信用評等 BBB- 等級
    。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信用評等 twBBB- 等級。
五、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長期信用
    評等 BBB-(twn)等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