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申請轉投資審核要點(112.02.17金管銀票字第1120270290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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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之總額 (含本次) 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總額百分
    之三十。
    本要點訂定前經財政部核准轉投資之金額應計入前項轉投資總額內。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