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第 5 條及第 6 條施行日期另定之。
票券商應以現金、政府債券、經中央銀行認可之金融債券、公司債或其他 債、票券,存儲於中央銀行或中央銀行指定之銀行作為保證金。 前項保證金,以債、票券存儲者,其存儲額之計價方式,由主管機關會商 中央銀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