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信用卡循環信用實施綱要(098.03.31金管銀(四)字第09800043071號函廢止)
第    4    條
信用額度-
由發卡銀行視持卡人之信用狀況、資力、簽帳消費金額多寡、繳款情形,
自行訂定並調整之,並將信用額度通知各持卡人。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