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港澳僑胞購屋貸款要點(105.03.22金管銀國字第10500040670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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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貸款承諾:
 (一) 申請貸款之僑胞已購妥房地者,即可依本要點規定向貸款銀行辦理
      貸款。
 (二) 申請貸款之僑胞未購妥房地者,得提供預訂承購房地之產權資料,
      交由貸款銀行先行辦理估價,預先承諾貸款額度 (承諾書格式如附
      件二) ,並得委任建築經理公司代辦房地買賣及產權過戶手續,有
      關細節依建築經理公司與申請人之約定辦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