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104.07.21金管銀票字第10440003500號令修正)
第    4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集中保管機構:指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所規定
    之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
二、外幣清算銀行:指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四條
    第二項規定辦理外幣短期票券款項清算之銀行。
三、外幣結算機構:指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四條
    第二項規定經營外幣結算業務,並於外幣結算系統辦理外幣短期票券
    款項收付之機構。
四、參加人:指於集中保管機構開設劃撥帳戶或發行登錄帳戶之票券商、
    清算交割銀行或發行人。
五、自有部位:指以買斷交易買入之短期票券。
六、待交割部位:指買賣時,應交付買受人之短期票券。
七、附賣回部位:指以附賣回條件交易買入之短期票券。
八、附買回部位:指以附買回條件交易賣出之短期票券。
九、出質部位:指辦理質權設定時,出質人交付質權人之短期票券。
十、質權部位:指辦理質權設定時,質權人收受出質人交付之短期票券。
十一、限制性部位:指依參加人通知限制交割或依法院通知禁止交割或不
      提示兌償之短期票券。
十二、單次附賣回條件交易:指買賣雙方約定,由買受人買入出賣人自有
      部位之短期票券,並於約定日依約定價格賣回該短期票券之交易。
十三、多層次附賣回條件交易:指買賣雙方約定,由買受人買入出賣人附
      賣回部位之短期票券,並於約定日依約定價格賣回該短期票券之交
      易。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