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111.05.24金管銀法字第11102714071號令修正)
第    4    條
特殊目的公司經營資產證券化業務,應以單一資產證券化計畫為限。
特殊目的公司於資產證券化計畫執行完成後,應予解散。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