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前點所列項目之風險權數如下:
(一) 對同一企業為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風險權數為百分之一百。但
該企業之信用評等等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風險權數為百分之
六十:
1.經標準普爾公司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評定,長
期信用評等達 BBB- 等級以上,短期信用評等達 A-3 等級以上
。
2.經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
長期信用評等達 Baa3 等級以上,短期信用評等達 P-3 等級以
上。
3.經惠譽公司 (Fitch Inc.) 評等,長期信用評等達 BBB- 等級以
上,短期信用評等達 F3 等級以上。
4.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 twBBB- 等
級以上,短期信用評等達 twA-3 等級以上。
5.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長期信
用評等達 BBB– (twn) 等級以上,短期信用評等達 F3 (twn)
等級以上。
6.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 Baa3.tw
等級以上,短期信用評等達 TW–3 等級以上。
(二) 持有同一企業發行之短期票券,風險權數為百分之一百。但該企業
之短期信用評等等級,符合前款規定者,風險權數為百分之六十。
(三) 持有同一企業發行之債券,風險權數為百分之一百。但該企業或該
特定債務之長期信用評等等級,符合第一款規定者,風險權數為百
分之六十。
(四) 對同一企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原契約期限在一年以下者,
風險權數為百分之○‧五;原契約期限超過一年者,第一年之風險
權數為百分之○‧五,每增加一年,風險權數增加一個百分點,增
加未滿一年,以一年計。
(五) 持有同一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背書或承兌之短期票券,風險
權數為百分之一百。但該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之短期信用評等等級
,符合第一款規定者,風險權數為百分之六十。
(六) 持有同一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或背書之債券,風險權數為百分
之一百。但該銀行、票券金融公司或該特定債務之長期信用評等等
級,符合第一款規定者,風險權數為百分之六十。
(七) 對同一銀行之存款或保本保息之代為確定用途信託資金,風險權數
為百分之一百。但該銀行之信用評等等級,符合第一款規定者,風
險權數為百分之六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