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0:30
法規名稱:
廢
票券商主要負債總額規定(093.11.19金管銀(四)字第0934000814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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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票券金融公司發行商業本票總餘額不得超過其淨值一倍,並應經其他 票券商簽證及承銷。 票券金融公司於前項商業本票到期日前自行買入者,應即註銷該商業 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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