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源資訊編:本條生效日期民國 117 年 01 月 01 日,現行有效法條請點此處
法源資訊編:
17.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十八日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15
02722381 號令修正發布第 4、6、10、13、16、24、30、31 條條文
及第 18 條條文之格式 I、第 20 條條文之格式一、格式二及格式四
、第 24 條條文之格式六之十、格式六之十五;增訂第 24 條條文之
格式五之二十二之一、格式五之二十二之二、格式六之十六、格式六
之十七,原格式五之二十二修正為格式五之二十二之二,原格式六之
七修正為格式六之十五;依第 31 條規定:除第 30 條自一百十五會
計年度第二季施行,第 4、6、10、13、16、24 條、第 18 條格式 I
、第 20 條格式一、格式二及格式四,自一百十七會計年度施行外,
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前條文:(現行有效條文)
第 4 條
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及其他有助於主要使用者決策
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
附註或附表。
前項主要報表及其附註,除新設立、第四項所列情況,或本會另有規定者
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主要報表並應由票券金融公司之董事長、經
理人及會計主管逐頁簽名或蓋章。
當票券金融公司追溯適用會計政策或追溯重編其財務報告之項目,或重分
類其財務報告之項目時,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相關規定辦理。
本準則所稱重大,係指財務報告資訊之遺漏、誤述或模糊可被合理預期將
影響一般用途財務報告主要使用者以該財務報告資訊所作決策之情形。重
大之判斷取決於資訊之量化因素或質性因素,量化因素應考量認列於財務
報表之影響金額,及可能影響主要使用者對票券金融公司財務狀況、財務
績效及現金流量整體評估之未認列項目(包括或有負債及或有資產);質
性因素至少應考量票券金融公司特定因素及外部因素,包括關係人之參與
、不普遍之交易、非預期之差異或趨勢變動、所處之地理位置、其產業領
域或營運所在地之經濟情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