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發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作業要點(091.08.08台財融(二)字第0918011441號函訂定)
   4   
四、可轉讓定期存單之存期,最短為一個月,最長不得逾一年。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