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8:26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業務區域辦法(094.02.15金管銀(三)字第0943000053號令訂定)
第 4 條
縣轄之信用合作社業務區域若未及全縣者,如已依最近一次檢查報告所列 資產可能遭受損失為最低標準提足評價準備,且年度決算後無累積虧損, 得申請擴大業務區域至該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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