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銀行辦理金融相關業務,須於開辦後 15 日內,檢附其營業計畫書、 法規遵循聲明書,函報主管機關備查,如備查書件不完備經主管機關 限期補正者,主管機關得命其於補正前暫停辦理,不得繼續承作新案 件,但於暫停辦理前已受理申請之案件得繼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