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金融相關業務負面表列規定(094.03.23金管銀(一)字第0941000228號令訂定)
   4   
四、銀行辦理金融相關業務,須於開辦後 15 日內,檢附其營業計畫書、
    法規遵循聲明書,函報主管機關備查,如備查書件不完備經主管機關
    限期補正者,主管機關得命其於補正前暫停辦理,不得繼續承作新案
    件,但於暫停辦理前已受理申請之案件得繼續辦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