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財務顧問業務規範(093.12.14金管銀(六)字第0936000527號令訂定)
   4   
四、財政部八十六年六月五日台財融第八六六二三八九三號函自即日起廢
    止。惟銀行已依該函規定取得辦理「與融資業務有關之財務顧問業務
    」之許可,而不擬變更增加其業務範圍者,無須依本規定再行申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