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對非財富管理部門客戶銷售金融商品應注意事項(101.03.08金管銀外字第1015000073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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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銀行對於金融商品之銷售,應建立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及風險管理制
    度,並落實執行。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金融商品銷售人員之人事管理辦法。
 (二) 充分瞭解客戶之作業準則。
 (三) 監督不尋常或可疑交易之作業準則。
 (四) 業務推廣作業準則。
 (五) 內線交易及利益衝突之防範機制。
 (六) 客戶紛爭之處理程序。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