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金融相關外匯業務負面表列規定(102.12.27金管銀外字第10200293011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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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適用本規定者,得對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
    政府機關或境內外金融機構,辦理本條例第 4  條第 1  款至第 9
    款以外之其他金融相關外匯業務,但涉及中央銀行尚未核准指定銀行
    辦理之外匯業務、信託、票券、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
    資顧問、保險、衍生性金融商品或涉及大陸地區金融等業務者,應符
    合各該法規之規定。各該法規如另有禁止或限制者,並應依其規定辦
    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