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縣銀行法(082.07.30華總(一)義字第3705號令廢止)
第    4    條
縣銀行於營業區內,得設分支行或辦事處。但應呈由該管地方官署轉請財
政部備案。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