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指定銀行對投遞中國大陸商業信用狀之收發處理要點(082.05.12台財融字第821142776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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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指定銀行對中國大陸商業信用狀之處理自行訂定作業程序與授權範
    圍,俾資嚴密防範。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