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度(一百零四年會計年度適用)(102.12.25金管銀合字第10230004480號令修正)
第    4    條
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及其他依本制度規定有助於使
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
附註或附表。
前項主要報表及其附註,除第四項所列情況,或本會另有規定者外,應採
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主要報表並應由信用合作社之理事主席、經理人及會
計主管逐頁簽名或蓋章。
當信用合作社追溯適用會計政策或追溯重編其財務報告之項目,或重分類
其財務報告之項目時,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第十段及第三十九段規定
辦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