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100.12.16金管銀合字第10030004470號令廢止)
第    4    條
本條例修正施行後,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之非存款債務不予賠付,惟本條例
修正施行前已發生之非存款債務,仍受保障。
前項所稱之非存款債務,係指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之支票存款、其他各種存
款、代為確定用途信託資金及其孳息以外之業務產生之債務。
第一項所稱之已發生之非存款債務,係指下列情形者:
一、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訂立契約者。
二、原因事實發生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前者。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