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過渡銀行設立及業務管理辦法(097.02.01金管銀(三)字第09730000050號令訂定)
第    4    條
過渡銀行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承受停業要保機構營業、資產及負債,
得檢附下列文件逕向相關登記機關申請批次登記:
一、主管機關核准設立過渡銀行之文件。
二、過渡銀行承受停業要保機構營業、資產及負債之契約。
三、辦理變更登記之財產清冊。
過渡銀行承受以抵押權擔保之授信資產,該抵押權之變更登記,得於過渡
銀行將全部或部分資產、負債及營業讓與其他機構時一併辦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