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110.09.15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9881號令修正)
第    4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證券商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兼營
信託業務者,其得辦理之信託業務特定項目範圍、申請主管機關許可應具
備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及登錄作業,應依本法第三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辦
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