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098.09.07金管銀法字第09810004350號令訂定)
第    4    條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為法人者,應就其財務及業務有助於銀行之健全經營
提出合理說明,且其董事長無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第一
項第二款至第十二款之情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