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15.05.06金管銀國字第11502710961號令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五年五月六日修正發布第 44~47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
。
第    4    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確保該制度得以持續有效
執行,以健全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與銀行業經營。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規劃整體經營策略、風險管理政策與指導準則,
並擬定經營計畫、風險管理程序及執行準則。
金融控股公司應督導子公司辦理前項所定事項。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