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五年五月六日修正發布第 44~47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 。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確保該制度得以持續有效 執行,以健全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與銀行業經營。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規劃整體經營策略、風險管理政策與指導準則, 並擬定經營計畫、風險管理程序及執行準則。 金融控股公司應督導子公司辦理前項所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