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申報登記辦法(099.07.30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2060號令訂定)
第    4    條
旅客攜帶外幣逾等值一萬美元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申報登記:
一、入境者,應填具「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及「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
    之人員攜帶外幣、人民幣、新臺幣或有價證券入出境登記表」,向海
    關申報登記後查驗通關。
二、出境者,應向海關填報「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人
    民幣、新臺幣或有價證券入出境登記表」後核實通關。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