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監管辦法(099.12.23金管銀法字第09910006920號令訂定)
第    4    條
主管機關派員監管金融機構時,得指定適當機關(構)為監管人,執行監
管職務。
監管人為執行監管任務,得遴選人員或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或調派其他機關
(構)人員,組成監管小組,執行監管任務。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