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借款企業依本要點辦理金融機構債權債務協商輔導協處者,應檢附下 列資料向經濟部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依受理機關規定格式)。 (二)聲明書(附件)。 (三)最近三年度財務報表影本各一份。 (四)營運及償債計畫書。 前項借款企業屬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規定之中小企業者(以下簡稱借款 中小企業),受理申請機關為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以下簡稱中 企署);其餘受理申請機關為經濟部產業發展署(以下簡稱產發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