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8:47
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規定(101.09.11金管銀法字第1011000510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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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往來對象: (一)OBU :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包含大陸地區人 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及其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 (二)第三地區分支機構:不限制。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