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101.10.08金管銀合字第10130002490號公告訂定)
   4   
四、不得約定銀行得免除或限制終止或解除契約時所應負之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