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票券金融公司持有之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適用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金管銀法字第○九八○○○ 五一一一○號令有關應分別由第一類資本及合格第二類資本中各扣除 百分之五十「投資合格資本工具之約當帳列金額」等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