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103.06.27金管銀法字第10310003450號令訂定)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淨值,係指上一會計年度經股東會承認之盈餘分配後淨值。無
股東會者,以董(理)事會通過者為準。在未完成上開程序前,以最近一
次經完成上開程序之盈餘分配後淨值為準。銀行年度中之現金增資,准予
計入淨值計算,並以取得驗資證明書為計算基準日。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