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流動性覆蓋比率實施標準(103.12.29金管銀法字第10310007650號令訂定)
第    4    條
銀行應按月計算流動性覆蓋比率,並於次月二十五日前,依金融監理資訊
單一申報窗口規定,申報流動性覆蓋比率相關資訊。
銀行流動性覆蓋比率未達前條規定之最低比率者,應即通報金管會及中央
銀行,並說明原因與改善措施。
金管會及中央銀行於必要時,得要求銀行隨時填報流動性覆蓋比率,並檢
附相關資料。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