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所定一年日平均餘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首次計算:
(一)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前已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
款項業務逾一年者,以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之日
前一年每日餘額之和除以實際天數計算之。
(二)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前已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
款項業務未逾一年及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後經營
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者,以開始營業之日起一年每日餘額之
和除以實際天數計算之。
二、後續計算: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每日餘額之和除以
當年天數計算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