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五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2號令修正)
第    4    條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所稱其他主管機關規定用途,以下列為限:
一、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將支付款項交付信託或取得銀行履
    約保證之費用。
二、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七項及第三十三條規定,
    委託會計師查核之費用。
三、依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撥清償基金之資金。
四、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之捐贈金額。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