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112.04.25金管銀票字第11202711471號令廢止)
第    4    條
電子支付機構於受理使用者註冊時,所採用之身分確認程序之安全設計如
下:
一、確認行動電話號碼:應確認使用者可操作並接收訊息通知。
二、確認金融支付工具之持有人與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者相符,方式如下:
(一)確認存款帳戶持有人:應向金融機構查詢或確認存款帳戶持有人身
      分證統一編號或商業統一編號。個人使用者無身分證統一編號者,
      應提供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及其號碼等資料供金融機構確認。
(二)確認信用卡持有人:應向信用卡發卡機構查詢或確認持有人身分證
      統一編號。
三、確認證明文件影本:得採上傳或拍照方式取得完整清晰可辨識之影像
    檔。
四、臨櫃確認身分:臨櫃受理使用者註冊,應了解使用者動機、查證電話
    與住址、辨識具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留存影像、留存印鑑或簽名、
    約定收付款限額及注意周邊環境。
五、以電子簽章確認身分:應透過憑證進行簽章、驗證憑證有效性,並確
    認該憑證之身分與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者相符。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